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注册在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中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教育博士(EDD)、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旅游管理硕士(MTA)、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在职教育硕士等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成绩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列入学生工作部年度预算,每年9月份学校根据学生数按博士研究生每年1.5万元/人、硕士研究生每年0.6万元/人的标准逐年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额度拨发至各单位。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经费额度(含学校拨款、自筹、校友捐赠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自行制定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细则需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8万元/人,硕士研究生1.2万元/人。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须在三个月复查期满合格后方可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未注册者;
(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复学后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保留学籍者(公派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者除外);
(3)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4)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5)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7)由导师提出并经研究生所在院系讨论后认为应取消评定资格者;
(8)延期(超出标准学制)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追溯机制,研究生事后被举报有学术不端等违纪、违规行为者,经查证属实后将被追回所获学业奖学金,并撤销相关荣誉。
第十二条研究生中途退学,按以下办法对所缴学费和所获学业奖学金进行结算:研究生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或者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不超过30天(含30天,以学校发文日期计)退学的,学费全额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一个学期的,退还50%学费;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的,不退还学费。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业奖学金发放后退学的,所获学业奖学金退还学校50%,在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的,无需退还。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评审结果于12月30日前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至研究生的账户中。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学工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实施细则及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及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不颁发学业奖学金获奖证书。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违规使用,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从2014年9月入学的新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施。老生仍按照原资助体系执行。